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立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法工委等就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传销等答问

http://www.dffy.com 2007-7-15 17:09:42 作者:新华社 来源:东方法眼

    绿  



  问:目前国家对社会造林是如何规定的?其本质含义是什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建设,特别是鼓励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从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状况和人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林业建设活动中,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林业社会融资、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国家林业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国家对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种植、伐林、林木营销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问:什么是传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问:传销属于国家禁止的行为,那么,传销主要有哪些危害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新华社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集资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小蚂蚁骗了3000多万 首犯被判死缓 (2008-6-18 18:42:25)
· 惊天集资案后的富姐 (2008-3-26 19:44:45)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7-28 17:51:33)


上一篇:维权天平上的新砝码──走近《劳动合同法》 (2007-7-6 8:10:34)
下一篇:国务院法制办、铁道部负责人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7-7-22 15:48:31)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