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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就《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答问

http://www.dffy.com 2007-9-6 19:32:37 作者:魏武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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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七是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调解、裁决等主要环节。当事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问:下一步贯彻落实《规定》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认真学习宣传《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者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准确理解和运用《规定》的内容,将《规定》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到案件处理工作中。还要围绕《规定》的颁布实施,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积极向社会宣传《规定》。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按照公正与效率原则,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改进办案方式,健全受理、开庭、裁决等环节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是进一步加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建设。《规定》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作出了新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要把党委组织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吸收进来,要把其他方面代表,特别是法律专家吸收进来,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规范仲裁委员会的内部运作机制,让各方代表均能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承担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决定需要一支从事这项工作的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所以要进一步加强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积极开展仲裁员培训工作,加强仲裁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仲裁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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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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