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中专门列出了“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一章,对中国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这部法律的三十三条中除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外,还特别强调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样表述上比以往有一些进步,更好地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杨明仑说。
据了解,我国原来的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新修改的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决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此外,为了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切实履行“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律师法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又补充完善了有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的规定。
“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正友认为,新修改的律师法在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更加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职责,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特别规定了这样的新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据了解,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此外,在这部法律中还明确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等。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新修改的律师法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原来的规定限制过严,为了防止律师利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从事诉讼活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规定他们不得从事诉讼活动是必要的,但不应限制他们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业务。
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
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据了解,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原有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对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表示欢迎。“这给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表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不仅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专业律师提供了条件。
根据以前的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在新修改的律师法中,这条规定被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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