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我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能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我国将在节能方面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我国将在节能方面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修改后的节能法用“激励措施”一章,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如对列入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等。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国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能法加强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强调,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统计显示,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对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具有重要意义。
省级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能法提出,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制定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了规定。
有些地方、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筑节能与当地气候环境等地理因素关系密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特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更有利于建筑节能。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内容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根据修改后的节能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应要求地方政府对本地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并接受上级政府的考评。
修改后的节能法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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