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立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被误读的《劳动合同法》

http://www.dffy.com 2007-11-30 19:43:49 作者:艾群辉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绿  



  和这种状况相类似的,就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保安公司和家政公司——保安由保安公司聘用并发放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但公司要将保安分配到各服务单位去工作,保姆也大抵如此。

  上述状况,就涉及此次《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第二节的内容——劳务派遣。

  过去,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并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实践界,更多的人把这视为糊弄劳动者的举措。但《劳动合同法》居然用了11个条文1000余字来规定。

  有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在鼓励劳务派遣制度,为这一制度确立游戏规则。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约束相当严。

  根据第二节的有关规定,今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公司,并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使被派遣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基本保障,因为过去常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劳动者被派遣到服务单位工作,服务单位却不给他们发任何工资,等到劳动者想找派遣单位要工资时,派遣单位突然消失了,让劳动者白干。现在有了这种注册资本的规定,劳动者的权益有了基本保障。

  引人注目的是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业内人士介绍说,过去,很多单位招聘员工后,如果碰到暂时无处可派遣劳务的情况,这些单位就以员工没干活为由拒绝发工资或生活费。现在这种规定,显然是规范了劳务派遣行为,让劳动者有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上,劳动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关系,就是标准的劳动合同关系,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同样都适用于劳动派遣行为,劳动派遣公司对被派遣者有着同样的义务。”黄龙说。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艾群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海水

相关文章


 

· 《劳动合同法》热点法律问题透视 (2008-5-6 6:42:36)
· 关于《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2008-4-15 8:32:39)
· 从华为事件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2008-3-17 18:43:46)
· 管理学视野中的《劳动合同法》应对 (2008-1-24 21:39:00)
· 用人单位变相中断连续工龄:违法! (2007-12-29 20:20:44)
· 维权天平上的新砝码──走近《劳动合同法》 (2007-7-6 8:10: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6-30 7:10:59)


上一篇:高检院纪检组组长石生龙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007-11-23 21:39:05)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2007-12-5 21:49:5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