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立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http://www.dffy.com 2007-12-5 21:49:50 作者: 来源:东方法眼

    绿  



  第六十六条 [能源资源储备]

  国家能源资源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战略的需要,在能源矿产规划矿区、大型整装矿区和能源基地内的资源储量中划定。

  已经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能源资源划定为能源资源储备的,国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十七条 [国家能源储备的动用]

  国家能源产品储备需要动用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

  动用国家能源资源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地方能源产品储备]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能源产品政府储备。

  第八章 能源应急

  第六十九条 [应急范围与阶段]

  国家建立能源应急制度,应对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其他能源应急事件,维护基本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第七十条 [应急预案]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国家能源应急总体预案和主要能源品种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能源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的能源应急预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能源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能源应急预案。

  能源应急能力建设,应当纳入能源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 [应急事件分级]

  能源应急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实际或者合理预计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和相应预警级别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应急事件认定]

  特别重大级别的能源应急事件以及相应的预警由国务院认定。重大级别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国务院批准。较大级别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级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定,并报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应急处置原则]

  能源应急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协同配合的原则。能源应急事件认定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能源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 [应急措施授权条件和约束]

  在能源应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能源供给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必要、合理、适度的原则,采取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储备动用,价格干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实施能源应急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告。在应急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能源应急措施应当及时中止或者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五条 [应急保障重点]

  各级人民政府在采取能源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确定基本能源供应顺序,维持重要国家机关、国防设施、应急指挥机构、交通通信枢纽、医疗急救等要害部门运转,保障必要的居民生活和生产用能。

  第七十六条 [应急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能源应急预案和政府能源应急指令,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七十七条 [应急善后]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退还因能源应急依法征收征用的物资、设备和设施,并对损耗、消耗部分给予补偿;对承担能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处置能源应急事件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本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第九章 农村能源

  第七十八条 [农村能源发展原则]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能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和谐发展。

  第七十九条 [农村能源规划实施]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农村能源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国家农村能源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处理农村能源发展与土地利用及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

  第八十条 [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税收、金融与价格等优惠政策,扶植、引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大对农村能源的投入。

  第八十一条 [农村能源保障]

  国家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鼓励开发多种形式的能源,提高农村的商品能源供应能力,保障农村能源的正常供应。

  农村地区能源供应发生短缺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基本用能。

  第八十二条 [农村能源消费结构优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农村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广利用小水电、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增加农村使用优质、清洁能源的比重。

  第八十三条 [边远农村电力扶持]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电力建设予以重点扶持。电力供应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村电网覆盖率。

  对电网延伸供电不经济的地区, 国家鼓励和扶持建设离网发电等分布式能源站及配套供电系统。

  第八十四条 [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

  国家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荒山荒丘、滩涂、盐碱地等不宜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种植能源作物,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

  第八十五条 [农村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提高农村能源生产和生活用能效率,节约使用能源。

  第八十六条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与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能源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第十章 能源价格与财税

  第八十七条 [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第八十八条 [市场调节价]

  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文章共有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查看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能源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解读 (2007-10-29 10: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9 9:18:29)
· 人民大会堂“带头”节能的示范意义 (2006-6-20 14:31:06)
· 太阳能供热系统为何成了包袱? (2006-3-31 15:56: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3-2 15:45:21)


上一篇:被误读的《劳动合同法》 (2007-11-30 19:43:49)
下一篇: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7-12-13 9:59:38)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