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自然垄断环节及重要能源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逐步推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损害的价格管制制度。
第九十条 [价格激励与约束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
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第九十一条 [能源财税政策基本原则]
国家根据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力状况,综合运用财税激励与约束政策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十二条 [能源支出预算]
国家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可以建立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能源支出预算资金。
第九十三条 [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根据能源战略、能源规划的要求和能源发展的需要,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十四条 [能源领域政府投资]
能源领域的政府投资用于下列事项:
(一)保护和改善能源矿区生态环境;
(二)农村和边远地区能源事业发展;
(三)能源科技研究与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节能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五)替代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节能政府采购]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的产品和服务。
第九十六条 [能源税收激励]
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能源清洁利用和发展替代能源,支持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的生产应用和技术推广,鼓励进口优质能源产品和能源开发利用必需的先进设备和技术。
第九十七条 [能源税收限制]
国家对限制出口和生产的能源产品、高耗能产品和能源技术,依法实行有关税收限制政策。
第九十八条 [能源资源税费]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资源税费体系,保障国家作为能源资源所有者的应得收益,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能源资源税费收入按照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
第九十九条 [能源消费税]
国家扩大消费税在能源领域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税率,调节和引导能源产品的消费,促进能源节约。
第一百条 [财税政策的适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税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能源发展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能源项目实行相应的财税优惠或者限制政策。
第十一章 能源科技
第一百零一条 [能源科技发展方针]
国家积极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实施。
能源科技发展应当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强能源供应和安全输送能力、保护环境。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能源企业综合技术实力,鼓励能源企业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
第一百零二条 [能源科技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激励企业能源科技投入的财税、价格和金融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应当逐步增加能源科技资金投入。国家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能源领域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第一百零三条 [能源科技发展机制]
国家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能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合作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国家级能源实验室、国家能源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重大能源工程和能源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能源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能源科技重点领域]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技术、能源加工转换和输送技术、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及能源安全生产技术等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第一百零五条 [能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产品和工艺技术的标准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能源科技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能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出成果的单位和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七条 [能源教育与人才培养]
国家将能源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人才,支持培养农村实用型能源科技人才。
第一百零八条 [能源科普]
各级人民政府及能源、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能源科学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单位、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第十二章 能源国际合作
第一百零九条 [国际合作方针与方式]
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协调能源政策、交流能源信息等方式,开展能源资源互利合作。
国家建立和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能源体系。
第一百一十条 [境外能源合作]
国家鼓励对外能源投资和合作方式的创新,建立境外能源合作管理与协调机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境外能源合作事务。
国家保护在境外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国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的能源投资项目所遭受的国有化、征收、征用、战争、内乱、政府违约、外汇汇兑限制等政治风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境内能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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