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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政府的一次自我革命

http://www.dffy.com 2008-3-4 19:15:32 作者:李俊杰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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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一直在关注行政程序法规的立法问题。他认为,行政程序立法是一个必然的大趋势。湖南走在前面,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重大。

  江必新说,党的十七大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按法治的要求来办事;真正按法制化办事,就要有一个好的程序规定。近年来湖南的依法行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处理司法权和行政权关系上,湖南非常理性,做得很好,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湖南率先制定出台行政程序规定,是很有政治远见的,走到了全国的前面,将为其他省份和全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起到极大的辐射、推动作用,在我国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江必新认为,湖南敢于自我限制,反映湖南有着科学的政绩观。敢于自我限制要有勇气,要没有私心,要真正为人民谋利益。敢于用行政程序自捆手脚,实际上也是放开手脚。行政程序法是加强行政有效性和执行力的重要工具,也是政治家规避风险的有效机制。

  在会上,江必新的一番话赢得了与会众多专家的掌声。尤其是“湖南敢于自我限制”令人印象深刻。

  事后,贺安杰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江必新副院长所指的“自我限制”, 实际上提到了一个关键问题——行政程序规定到底是为谁定下的规矩?

  不难看出,这部《规定》就是政府自己给自己定规矩,给行政权力定规矩,以此来约束行政权。

  “这个需要政治性胆量。” 贺安杰说,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指政府要依法。首先要治官,要治权。因此,又有专家说,“这才是体现执政真正为民”。

  “约束权力,保证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可以说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贺安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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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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