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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简述

http://www.dffy.com 2008-3-9 19:40:43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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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一调一裁两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方式、程序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强化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缩短劳动争议处理时间,规定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针对义务教育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在全面修订义务教育法过程中强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尤其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从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出发,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教学制度,精简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减轻课业负担,尽快将义务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围绕推进义务教育,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的方针、目标和政策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是关系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的一部重要法律。在总结抗击非典经验的基础上,常委会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健全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公布、疫情控制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治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同时,强化传染病的医疗救治措施,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防治等,体现了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

  常委会修改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的保护责任,突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社会保险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常委会初次审议,将在下一届继续审议。

  ━━在刑法方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完善惩处信用卡犯罪和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犯罪的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妨害公司和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常委会还通过了3个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中“信用卡”、“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明确了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这些修正和解释,对于准确理解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涉及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特别是如何解决“申诉难”、“执法难”等问题,是近年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在代表议案的基础上形成的,着重从细化再审事由、完善再审程序、强化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等方面完善法律规定,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

  二、五年立法工作的特点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加强立法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总结五年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立法建议,需要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才能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法律是实践证明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执行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强调,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增强政治辨别力,特别是在制定涉及基本制度、政治体制、重大方针政策的法律时,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在事关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立法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2.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们面临着极其繁重而艰巨的任务,这就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常委会强调,立法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来开展立法工作,适应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立足中国国情,既注重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又注重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既注重消除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端又注重解决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认真总结我们自己的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有益做法,在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修订)、证券法(修订)、对外贸易法(修订)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密切的立法中较好地处理了一些重大问题。

  3.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了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了对公民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的规定,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这些修改对于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常委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义务教育法(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三次修正)、企业破产法、农业税条例(废止)等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4.坚持统筹兼顾,正确认识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深层次矛盾和不同利益诉求在立法中越来越多地反映出来,通过立法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常委会高度重视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立法中区别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妥善处理权力关系、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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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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