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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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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8-3-15 12:32:39 作者: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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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条例对强化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有效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地质勘查活动规范进行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职业档案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二是,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日常活动。条例规定,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问:违反条例规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有效贯彻执行的最终保障。为了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加大处罚力度,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资质证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在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地质勘查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撤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同时,条例还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三是,明确其他主体的责任。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此外,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予以收缴或者吊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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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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