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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索赔受制时效瓶颈

http://www.dffy.com 2005-11-22 10:29:40 作者:翟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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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原单位将自己的人事档案丢失,张玮下岗后,几经努力寻求到一些就业机会,但是都因为他没有人事档案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自己的权益,张玮将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南京化建(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为自己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并赔偿因未及时转移档案造成的经济损失2.2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昨天,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人事档案记载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学习经历、工作过程等历史资料,是踏入工作岗位的“准入证”。在计划经济时代,缺少了人事档案,一个人就不能就业、晋升、调动、评职称、领工资,也不能获得社会福利待遇,甚至无法结婚生子。而张玮就是那个时代遗失档案的牺牲者。
  1970年,张玮成为了南京化工局建安队的一名工人。1982年6月,因为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被除名。1984年,张玮找到了一家单位,但却被告知没有档案而未落实。张到企业主管部门寻找档案,才得知原单位已于1983年解散,他的档案已转到四牌楼街道办事处。然而,当张玮来到街道办事处询问的时候,得到的却是“档案未转来”的答复。档案究竟去了哪儿?经过张玮的多方查找,还是没有结果,他的人事档案遗失了。
  没有档案,张玮找不到工作;没有工作,他也讨不了媳妇。于是,他只能孑然一身,靠打点散工糊口度日。年纪越来越大,身体越来越差,1997年,张玮加入了低保户,靠少得可怜的低保金过日子。为了讨回一个公平,张玮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支持下,向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转移档案和赔偿损失2.2万元。
  今年9月21日,张玮拿到了仲裁裁决书。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限制,因此,被诉人南京化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及时为张玮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但是,2.2万元的索赔却因为已经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而不予支持。
  虽然要求赔偿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但是仲裁裁决还是给了张玮一个很好的信号。10月18日,他一纸诉状,将南京化建(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继续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庭审中,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依然是双方争论的焦点。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因此,被告方认为,张玮提起赔偿的诉讼请求早就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不仅丧失了胜诉权,连实体权利都丧失了。张玮的律师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被告向原告出具档案遗失的书面材料起算,而被告一直都未出具,也就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
  时效该如何起算成为整个案件的焦点,对此,法院将进一步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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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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