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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界址大打出手 孕妇产下死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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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18 21:30:42 作者:丁培培 滕自强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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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远亲不如近邻”,可是邻里之间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大打出手的事却屡见不鲜,甚至会酿出悲剧。2006年1月1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界址问题产生纠纷的案件,这起纠纷导致一名高龄孕妇一个多月后自娩一死婴。事情还得从2005年4月25日的纠纷开始说起--
界址引发麻烦
现年35岁的吕某系黑龙江省人,2004年嫁至海安县某镇,与被告於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因界址问题相处不睦。
2005年4月25日上午,村干部为两家处理界址问题,吕某的婆母对村干部的处理不满,即去拔於某栽的油菜,於某见状就去折吕某家的白果树枝条。吕某前去制止,双方发生纠缠,后被村干部劝止。
4月25日下午,於某及其女儿徐某(本案另一被告)及其亲戚到吕某家理论,吕某与徐某争吵并发生纠缠,纠缠中双方互揪对方头发,后被到场处警的公安民警制止。当时吕某已怀有身孕,纠纷后不久吕某即感下腹坠痛。当晚7时30分,吕某被送往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先兆流产,留院察看。
4月26日至5月15日吕某在卫生院住院进行保胎治疗,出院时医嘱:定期产检、带药出院。
6月9日,吕某又感身体不适,再次住院治疗。
6月10日,吕某自娩一死婴,医院为其行清宫术。
6月中旬,吕某的丈夫到镇派出所要求处理。
6月29日,镇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及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11月14日,吕某将於某及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5318.57元。
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吕某诉称:我家和被告家是同组东西邻居,2005年4月25日上午,被告於某与我婆母因宅基地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於某折我家银杏树枝头打我公公,后来又转身打我。我准备离开时,於某揪住我的衣服往下撕。当日下午,徐某非法进入我家与我纠缠,揪住我的头发,用脚踢我的下腹部,导致我出现流产征兆。我随即被我丈夫送往卫生院进行保胎治疗,最终保胎无效,一个多月后小产。这起纠纷经有关部门多次组织调解均未果,我的身心受到了伤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於某和其女儿徐某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5318.57元。
於某及徐某辩称:我们对吕某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是一个高龄孕妇,在发生争执后应注意避让,所以原告对纠纷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原告于4月25日到医院保胎,并未发生异常,6月9日再次入院,并自娩一死婴,不能证明原告的流产与我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们的诉讼请求。
调解达成协议 2005年12月1日和12月31日,法院两次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深刻阐述本起案件中各方存在的过错及责任,最终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於某、徐某于2006年1月25日前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800元;若被告於某、徐某不按期履行,则需赔偿原告吕某5500元,原告吕某可立即申请法院执行。2、原告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被告於某不要求原告吕某及其家人赔偿其因2005年4月25日纠纷造成的任何损失。4、案件受理费683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法官诚心奉劝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邻里纠纷渐渐增多,尤其在农村为界址引发的矛盾特别突出,这是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现象。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人人都不甘示弱,一定要争个上风,导致矛盾恶化,这些纠纷凸显出我们现代人的许多行为弱点。当然,邻里之间闹出官司,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用法律手段来调整。
笔者认为,解决邻里纠纷,关键在于提高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作为一个现代公民,缺少这种基本素质,不能算是一个好公民。许多由邻里纠纷酿成的刑事犯罪案件,以故意伤害罪为多,而剖析这类犯罪又多以 激情犯罪 为主。也就是说这些人本无犯罪故意,也很少是事先预谋,而是邻里之间突然发生纠纷,在争吵打斗得不可开交时,或吃了亏、受了委屈;或觉得丢了面子;或为争个胜负而顿生一种报复激情,这种激情一旦形成将失去自控能力,极易不思后果地走向犯罪。
笔者真诚地希望邻里之间都要以此案为诫,遇事保持头脑冷静,协商妥善解决为佳,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以免小纠纷演变成大悲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界址之争却付出了这样惨重的代价实在是不值得!现在正值春节期间,家家户户都忙着喜迎佳节,产生纠纷时,你我都退一步,才能共同维护一个平安、和睦、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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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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