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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居男友分手后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http://www.dffy.com 2006-1-22 21:36:01 作者:王浙安 吴杰雄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003年2月,21岁的兰姑娘在朋友的介绍下,走出桂西山区,来到南宁市某超市打工。兰姑娘没有读过大学,虽然没有高雅的气质,但从小生长在美丽的左江河边的她生得白里透红,一双水灵灵的大眼睛很是可爱。兰姑娘在超市打工期间,美丽、活泼、可爱的她深深地吸引了同在一个超市打工的猛。猛来自南宁某县的农村,部队复员后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屈就来到超市做保安。兰姑娘的到来,给他孤寂的生活带来了活气,在与兰姑娘接触过程中,他喜欢上了兰姑娘,并对她展开了猛烈的爱情进攻。俗话说,那个少女不怀春,在猛的体贴关怀下,远离故乡、渴望得到人关爱的兰姑娘投进了猛的怀抱。经过一段恋爱后,他们在南宁市的北湖路租房同居了。

  兰姑娘在超市打工,每个月只有650元的工资,她家里有二个弟弟在学校读书,每年需要学杂费等各种费用5000多元,但她的父母辛辛苦苦一年下来,在贫瘠的土地上生产的收成也就是2000多元,根本无力承担孩子的学杂费,因此,生活的重担,过早地押在了兰姑娘身上。每个月领到工资后,兰姑娘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赶到邮局把一部分工资寄给父母。猛的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他的母亲因中风整天卧在床上,也经常需要钱治病。他们租房同居后,生活开支浩大,而微薄的工资根本无法支撑他们的生活,经济上更加拮据。为了维持与兰姑娘的同居生活,从2004年10月起,猛先后多次向他的朋友勇借款,到2005年5月,共借款13600元。

  2005年9月,兰姑娘与猛因种种原因分手。他们分手后,勇要求猛归还所借的钱,猛觉得所借的钱全部用于与兰姑娘的同居生活,自己一个人承担债务太亏了,便要求兰姑娘也分担一点,兰姑娘认为钱不是自己所借,她没有义务还债,对猛的要求断然拒绝。因猛不按照承诺及时还钱,勇也不再顾及朋友情面,于2005年11月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勇将猛与兰姑娘诉到法庭。因猛与兰姑娘都承认所借的钱是用于共同生活,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虽然是以猛的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的钱是为了同居生活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该债务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判决兰姑娘与猛共同归还该借款,两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到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如何处理问题。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必须先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方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的财产来清偿。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猛以个人名义向勇所借的钱,用于与兰姑娘的同居共同生活,属于共同债务,兰姑娘有责任清偿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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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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