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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被判败诉

http://www.dffy.com 2006-1-24 13:50:02 作者:丁兴育 王长圣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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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业主多年拒缴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2006年1月2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2年7月31日,海安县开元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2005年7月5日,开元公司更名海安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海安县安康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开元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业委会将安康小区区域内所有物业项目委托开元公司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维修基金的账务管理;物业资料管理;建筑、装修管理;日常公共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垃圾清运;应业主要求提供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没有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管理费,其中住宅用房的最低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12元;业主拥有的房屋不论使用与否都需要交付管理费。业主、使用人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陈某系安康小区住户之一。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58.75平方米。2001年2月1日,陈某曾与海安县安康物业管理所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物业公司接管安康小区物业管理后,陈某自2002年起至今的物业管理费未交纳。

  海安县法院后认为,开元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系委托合同。合同中的业主委员会系业主自治组织,其行为代表所有业主,而物业公司系开元公司更名之后的公司,故该合同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即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其逾期支付,构成违约,还应当依约给付滞纳金。被告虽曾与海安县安康物业管理所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其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经业委会重新委托开元公司管理后,被告与安康物管所的合同自然终止。被告称小区未封闭管理、区内建有幼儿园、并存在乱放鞭炮的问题,不能成为被告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正当理由。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781.09元,同时给付原告物业公司滞纳金104.32元。

  法官说法:对于保障居住小区的居住环境、提高社会服务专业化功能,由物业公司集中对居民小区提供标准的物业管理是现代都市中先进的居住小区服务管理模式。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系业主自治组织,其行为代表所有业主,因此,其所订立的合同对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我县的物业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的物业公司、业主对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相当一部分业主将其居住房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均归于物业服务项目,且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寓于日常生活之中,又不为居民明显感受,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较多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一是让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又要提高广大居民增强有偿接受服务的意识。因此,法院对本案的这一判决无疑是对普通居民的友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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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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