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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医保与农村合作医疗不能同时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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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2-9 17:25:38 作者:任礼光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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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解放后任某乡乡长,并于1957年退职,一直在某村居住生活。八十年代初落实政策时,刘某每月从镇政府领取生活补助费,后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2000年国家实行医疗改革,取消公费医疗,逐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4年5月,刘某与其他两名家庭成员参加了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其后的两次就诊时得到了相应补偿。其间,刘某多次要求邳城镇人民政府履行为其申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责,并于2004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协调,2005年元月通过批准,刘某如愿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3月,刘某生病住院,共支付医疗费6552.23元。2005年5月,邳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处按规定比例为刘某核准报销了5206元(85%)。后刘某多次要求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办公室对剩余部分(15%)再予补偿,被拒绝。为此,刘某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另外,《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3>75号文件及有关文件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针对的主体为农民。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而根据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由职工、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及地方政府补贴等形成,针对的主体是城镇职工。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的医疗保障制度、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同于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保险。原告刘某在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因落实政策由相关部门批准又办理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说明国家对其城镇职工身份给予了认可,其在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偿的情况下,不应再享有基于农民身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刘某主张被告邳州市合管办应当为其报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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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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