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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了不“白撞” 司机撞倒醉汉也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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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2-24 10:44:23 作者:王浙安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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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的胡先生在云南富宁县从事黄金矿产开采,出于工作上的方便,他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经常在深圳与云南两地之间奔跑。2005年9月16日,胡先生驾驶其“宝马”轿车从云南返回深圳,晚上8时许,胡先生驾驶车途经广西境内时,住在公路附近村庄的伍某喝醉酒后,在没有人看护的情况下,摇晃着身体,横穿二级公路。胡先生发现后,紧急采取处置措施,但还是不可避免地撞倒伍某。伍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交通警察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先生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伍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伍某被撞死后,其父母要求胡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0万元。胡先生本来想赔偿一点钱给伍某父母,但他对他们的狮口大开的赔偿要求很反感,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对伍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拒绝了伍某父母的赔偿要求。伍某父母遂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胡先生也聘请律师全权代理其诉讼事宜。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交通警察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在调解时,审判长认为,伍某醉酒后横穿马路,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胡先生尽管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但没有证据证实伍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按照法律规定胡先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经调解,胡先生同意一次性赔偿给伍某父母40000元,伍某父母予以接受。
本案涉及到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非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是否仍需要承担非机动车一方伤亡的一定损失,这就是媒体一度称为“撞了白撞”的问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按照该条规定,在非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负担非机动车一方伤亡的一定损失,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上述规定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伍某喝醉酒后在没有人看护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横穿二级公路,具有明显的过错,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因此,胡先生应该对伍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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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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