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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打晒菜籽 骑车人滑倒获赔

http://www.dffy.com 2006-2-24 10:47:11 作者:丁培培 谢泽培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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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用于通行,禁止打晒粮草,以防车辆和行人滑倒受伤。可却有人置若罔闻,心存侥幸,公然在道路上打晒菜籽,导致一骑车人摔倒受伤。2006年1月27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庭作出判决。

  2005年5月31日14时,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万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胡青公路上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胡集镇某村9组地段左拐弯向东时,被该组村民林某在拐弯处4.1米宽的水泥路面上,晒着占路面长6.6米、宽1.6米的菜籽滑倒,致万某受伤。随后,万某被送至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15天后,万某治愈出院,出院时医嘱休息、营养,卫生院出具了休息3个月的病情证明书。万某先后为治伤花去医疗费7637元。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了认定,万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次要责任。万某要求要某赔偿损失,但林某予以拒绝,万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万某诉称,我驾驶电动自行车被林某违法晒在公路上的菜籽滑倒受伤,给我造成经济损失2万多元,现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3818元、护理费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营养费45元、误工费1725元等合计5868元。

  林某辩称,我是在道路上打菜籽的,我已经将菜籽扫到了边上,留有2米多的地方可供人行走,其他人都走过去没有摔倒,再说也不是我一个人在公路上晒粮草,我不同意调解,而且我今年已经73岁了,没有能力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林某擅自占用道路,在道路上打晒菜籽,形成安全隐患,导致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依法应赔偿万某的相关损失。《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万某在对前方情况观察不清楚的情况下,既未减速慢行,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本人亦有过错,故对其损失也应负相应的责任。法院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时,被告林某予以拒绝,法院遂依照《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庭判决被告某林赔偿原告万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4186.95元,考虑到被告的履行能力,法庭判决被告林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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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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