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民生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新车20天开下河 赔偿又获刑

http://www.dffy.com 2006-2-24 10:57:21 作者:郭玉祥 谭成德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买回轿车才20天,在未取得牌照的情况下就匆匆上路行驶,结果连人带车坠入河中,并且致乘车人死亡的邓某,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3万余元后,于2月21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004年11月23日,邓某取得了准驾车型C1E的驾驶证。2005年12月25日,邓某到上海购买了1辆丰田花冠小型轿车,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了上海市机动车临时移动证,注明移动路线为从上海至海安(往返),有效期为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3日。2006年1月4日23时50分左右,邓某在未取得临时通行牌照的情况下,驾驶小轿车载带谢某沿海安县南莫镇校林村6组由东向西行驶,在途经东林闸桥时,由于桥上有积雪,邓某对路面情况又观察不够,连人带车从桥北侧车辆坠入河中。邓某将轿车后挡风玻璃踢碎后钻出,然而乘车人谢某却滞留在车中溺水死亡。经海安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3.08万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拥有一部属于自己的汽车已不再是寻常百姓的幻想,它已真真切切地步入到我们的生活当中。然而,伴随而来的却不乏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其原因既有一拿到驾驶证,驾驶技术尚未熟练就买来车子上路行驶的;也有对新车车况不熟,操作不当的;还有驾驶经验不丰富,对发生的情况判断不准的……凡此种种,都是新车驾驶员的大忌。如本案中的邓某,事发当天下了雪,其深夜驾车行驶在从未走过的路面上,当遇到桥梁时,明明发现桥上有积雪,视线不清,却不下车检查路面情况,而是铤而走险,直接将车开上了桥,结果连人带车滑入到河中,幸亏其反应机敏,“破窗”逃身,得以捡了一条命,但仍付出了致1人死亡、赔偿33万余元、获刑2年的沉重代价。

  愿本案不再发生!愿本案能给“有车一族”以警示!


  查看郭玉祥 谭成德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交通事故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查螺队员车祸死亡 乡卫生院承担赔偿 (2008)衢中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 (2008-7-28 10:27:16)
· 自行车与电动车相撞 货车再撞致人死亡 (2008-7-12 15:02:48)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2008-7-1 10:00:30)
· 死者在调解书上签下“无名氏” ? (2008-6-30 18:02:05)
· “挂靠车”肇事:已注销企业为何担责? (2008-6-16 19:10:07)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2008-6-13 18:36:45)
· 连环购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购买人承担责任 (2008-5-29 14:50:09)
· 开车接听手机被人追尾赔偿一万七 (2008-3-24 19:08:30)


上一篇:道路上打晒菜籽 骑车人滑倒获赔 (2006-2-24 10:47:11)
下一篇:小学生课间用竹签伤害另一学生眼睛学校应担何责任 (2006-2-25 11:19:42)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