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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车20天开下河 赔偿又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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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2-24 10:57:21 作者:郭玉祥 谭成德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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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轿车才20天,在未取得牌照的情况下就匆匆上路行驶,结果连人带车坠入河中,并且致乘车人死亡的邓某,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3万余元后,于2月21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2004年11月23日,邓某取得了准驾车型C1E的驾驶证。2005年12月25日,邓某到上海购买了1辆丰田花冠小型轿车,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了上海市机动车临时移动证,注明移动路线为从上海至海安(往返),有效期为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3日。2006年1月4日23时50分左右,邓某在未取得临时通行牌照的情况下,驾驶小轿车载带谢某沿海安县南莫镇校林村6组由东向西行驶,在途经东林闸桥时,由于桥上有积雪,邓某对路面情况又观察不够,连人带车从桥北侧车辆坠入河中。邓某将轿车后挡风玻璃踢碎后钻出,然而乘车人谢某却滞留在车中溺水死亡。经海安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3.08万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拥有一部属于自己的汽车已不再是寻常百姓的幻想,它已真真切切地步入到我们的生活当中。然而,伴随而来的却不乏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其原因既有一拿到驾驶证,驾驶技术尚未熟练就买来车子上路行驶的;也有对新车车况不熟,操作不当的;还有驾驶经验不丰富,对发生的情况判断不准的……凡此种种,都是新车驾驶员的大忌。如本案中的邓某,事发当天下了雪,其深夜驾车行驶在从未走过的路面上,当遇到桥梁时,明明发现桥上有积雪,视线不清,却不下车检查路面情况,而是铤而走险,直接将车开上了桥,结果连人带车滑入到河中,幸亏其反应机敏,“破窗”逃身,得以捡了一条命,但仍付出了致1人死亡、赔偿33万余元、获刑2年的沉重代价。
愿本案不再发生!愿本案能给“有车一族”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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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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