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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他人洗澡 被判赔偿损失

http://www.dffy.com 2006-3-1 7:23:38 作者:陈明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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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泗洪法院对一起偷窥原告孔某洗澡,导致其应激性精神障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邵其赔偿原告孔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20元。

  2005年6月12日晚上,被告邵某在自己家中平房顶上乘凉,看见孔某家洗澡间内有人洗澡,遂用捡到的铝条挑起窗帘,偷看原告孔某洗澡约2分多钟。原告洗澡被被告偷窥后,导致精神失常,于同年7月到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花去医疗费118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被告邵某偷窥原告孔某洗澡,后原告被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该病系原告因自身素质,即心理素质、接受能力等因素及与被告偷窥其洗澡等原因相结合所导致。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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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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