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民生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连云港金山桥学校停办事件调查

http://www.dffy.com 2006-3-3 15:26:56 作者:孙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2005年12月,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金山桥学校和金山桥教育集团共同向各原告偿还储备金、学费等及相应银行利息。在法定时间内,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经生效。
           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法院的判决无疑给众多学生家长吃了个定心丸,但能不能拿到钱仍是个未知数。该案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日前正在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笔不小的执行费用对众多家长而言无疑又是一个负担。记者了解到,连云港金山桥学校事件发生后,已经有人向公安部门报了案。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对徐州金山桥教育集团采取了措施。而不少转至徐州就读的学生,许多已陆续返回连云港。
  记者在互联网上搜索发现,中国教育网上,“国际教育投资机构”栏目中,目前还保留着金山桥教育集团的介绍。而该集团在河南商丘、安徽蚌埠引发的办学纠纷,《北京青年报》、《市场报》等已经作过报道。

  采访后记:
  2002年,国家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随后又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进行了法律规范。中国民办教育发展20多年来,一直处在舆论漩涡的中心。徐州金山桥教育集团在连云港办学引起的事件,值得人们对中国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作深层思考。
  记者感到疑惑的是,连云港市教育部门在发给连云港金山桥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时,只同意试办一年,民政部门在对该校进行登记时,也注明是“试办一年”。但该校办学两年,直至资金被抽走、开学两天后突然停办,期间,相关主管部门有没有对其进行过综合审核和监管?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2005年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对民办教育的收费作了明确规范。跨学期收费、缴纳所谓“储备金”以及“退学不退费”的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虽然连云港金山桥学校一直没有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但有关部门两年中难道竟一直未对这一行为有所觉察,这不免让人觉得不合情理。
事件的发生,也提醒有关学生家长:慎重择校。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孙敏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教育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徐融

相关文章

 

· “贵族学校”怎么说停就停了? (2008-7-31 10:23:30)
· 交款人身亡后18万元教育储备金归谁 (2008-7-22 17:03:32)
· 高考零分作文《作文与嫖妓》的作者李坚开博 (2008-7-18 16:30:42)
· 我和孩子的──故事 (2008-6-27 18:59:07)
· 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的不对称及其校正 (2008-6-11 13:37:40)
· 让法学院成为社会精英的摇篮 (2008-6-7 17:57:17)
· 读最有用的书 找最适合的工作──寄语中国法律未来之星 (2008-1-27 15:19:57)
· 从“日本小孩寒冬赤膊锻炼”说起 (2008-1-23 21:27:00)


上一篇:南京停车场建设水火两重天 (2006-3-3 15:26:11)
下一篇:小字报引发名誉权纠纷 (2006-3-6 7:25:43)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