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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国外打工赚钱 妻子在家红杏出墙

http://www.dffy.com 2006-3-10 18:28:56 作者:滕自强 马茸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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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家庭摆脱困境,陈某出国打工赚钱,谁知妻子李某难耐孤独寂莫,竟与他人同居生活,伤心不已的陈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2006年1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陈某与李某离婚,妻子李某赔偿丈夫陈某精神抚慰金六千元。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1991年春陈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3月6日订婚,1993年2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1994年4月4日生一女。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2001年3月陈某出国打工,2005年4月回国,同年9、10月李某与他人在外租房同居生活,10月被陈某发现,双方发生纠纷。陈某认为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但李某予以拒绝,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诉称,2001年3月至2005年4月我在国外打工,出国期间我将所有的劳动报酬全部寄给了李某,但李某却移情他人,2004年秋就与他人非法同居。为了挽救婚姻,我多次请亲友出面调和,但李某仍我行我素。现在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要求与李某离婚,婚生女随我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李某赔偿我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李某辩称,我与丈夫婚前基础好,婚后夫妻关系融洽,现在陈某提出离婚是因为其在国外打工赚了钱想抛弃我,我移情他人也是因为陈某逼我所致,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破裂。陈某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因李某存在明显过错,导致离婚,作为无过错方的陈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李某应适当给付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婚生女自愿随原告生活,应尊重其选择。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双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子女随谁生活等因素,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陈某。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除判决准许陈某与李某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后,另行判决李某酌情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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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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