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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收条孰前孰后 原告被告谁是谁非

http://www.dffy.com 2006-3-22 19:10:35 作者:于向华 张慧帆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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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文登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因一张没有书写时间的欠条和一张载明日期的收条使该案变得有些扑朔迷离。

  2004年10月被告刘某找原告王某为其子刘某装修楼房,装修完工后,被告刘某支付原告装修费1000元,之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王某3600元。但这是一张没有载明书写时间的欠条。2005年2月7日被告之子刘某又支付原告装修费1000元。同日,原告王某出具收条一份,证明被告之子刘某付原告装修费1000元。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的装修费为56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装修费3600元。而被告刘某认为其只欠原告装修费2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找原告王某为其子装修楼房,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理应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时及时支付原告装修费。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的装修费为5600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亦未予认可,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与答辩,2005年2月7日出具的收条能否从原告主张的3600元中兑除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关于该焦点,原告主张被告欠付装修费3600元,并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该证据虽然没有注明出具日期,但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3600元的事实。针对该欠条被告提交了一张收据,主张该收据出具于欠条之后。法院审理认为该收据虽然载明出具时间,但是因原告提交的欠条上没有注明出具日期,且原告对自己主张欠条的出具时间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亦未予认可,无法判定两张结算凭证出具时间的先后,从证据的证明效力上看,欠条与收据均为结算凭证,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故被告提交的收据可以冲抵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支付原告装修费2600元。

  法院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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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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