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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被砸坏放任不修 损失扩大部分自己负担

http://www.dffy.com 2006-5-3 19:05:33 作者:魏东 英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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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机器被别人无意毁坏,双方达成修理协议后,对方没有履行义务,自己也就放任不修,这样一拖就达两年之久,而后机器所有者便以对方没有履行修理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修复机器并赔偿损失15000元。这些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呢?4月30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孙平、祁林等四人共同赔偿原告秦明机器损失1436.8元、2004年的收益损失4800元,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2005年收益损失及其他赔偿请求。

  2003年11月5日,原告秦明出售自家的树木给被告孙平、祁林等四人,四被告在砍伐原告院内的一棵树木将其放倒时,不慎把原告存放在院内的联合收割机砸坏。2003年11月6日,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如下协议:因挖树损坏秦明联合收割机,现协议由挖树人孙平、祁林等四人包修,不影响2004年收麦,如不能修好,赔偿损失;如时间延长,赔偿一切损失。后孙平、祁林等四人未按约定履行,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维修机器,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认为毁坏机器应该赔偿,但原告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也有责任,且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被告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对原告被损坏的联合收割机的价值、残值、收获季节的收益情况,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价格鉴定,经价格鉴定认证,原告的收割机在2003年的价值为人民币2980元,被砸坏后的残值为人民币1184元;该类收割机在2004年、2005年的收益价分别为人民币6000元。原告对此鉴定结论不持异议,被告虽主张评估价值过高,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同时查明该收割机已无法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购买原告栽植的树木并负责砍伐,在树木砍伐过程中,被告应对树木所在的环境进行考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树木在倾倒时不对其周围的人及财产造成损害,被告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至损害发生,被告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收割机的所有人,在被告砍伐树木时,对其被砍伐的树木周围的财产也应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当收割机在原停放地点存在危险而有可能造成机器被损坏时,原告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产的安全,原告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在机器被损坏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在麦收季节能正常收割以减少损失的扩大,而原告在被告不予维修的情况下,对被损坏的机器不进行维修,因而至损失扩大,对此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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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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