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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启事牵红线 千里姻缘裂缝现

http://www.dffy.com 2006-5-15 20:44:58 作者:丁培培 高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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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12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源自于征婚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2年7月,四川妹子吕某通过一本杂志上的征婚启事与江苏海安男子常某相识,几封书信往来后,吕某即于同年9月不远千里来到海安,到常某家中与其同居生活。1993年4月,双方到当地乡政府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下一女。吕某与常某婚后较长时间内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3月,吕某以在当地政府组织的人口普查中方知常某比其大14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吕某诉称:我和被告通过征婚启事相识,我一人从四川前来相亲,被告及其家人对我花言巧语隐瞒其大我14岁的真相,致我与被告同居生活,次年补领结婚证。由于婚前对被告不了解,婚后一段时间在语言方面又难以沟通,且在性格、脾气、年龄等方面有较大差距,双方感情难以融洽。被告一直把我当外人看待,对家庭、孩子不尽责任。我与被告已分居三年之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常某辩称:我俩通过征婚自由恋爱一个多月后同居生活,不存在隐瞒年龄的事实。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谐,并生一女,不存在分居三年的事实。我与原告没有本质上的矛盾,为了孩子和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海安法院根据吕某与常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心,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培养教育好子女,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法院最后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评析:征婚,为未婚男女尤其是大龄青年解决婚姻大事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在当今社会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这类婚姻的当事人往往仅凭一纸空文甚至是吹得天花乱坠的“个人自荐”,便算是与远在他乡的对方相识,这时如果再匆匆缔结婚姻,很难说能有什么婚前了解,结婚后发生矛盾自然是在所难免的。这时,子女的抚养教育、家庭财产的分割不可避免地成为阻碍解决矛盾的症结,后悔已晚矣!因此,缔结婚姻一定要注重婚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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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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