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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人车牌进行敲诈 竟然成功四十次

http://www.dffy.com 2006-5-22 18:47:32 作者:钱军 许晓莉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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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勒索往往都是利用他人隐私作要挟,但有人却利用藏匿他人车牌照的方式,成功勒索43次。5月22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梁亮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梁亮系江苏省泗阳县人,只有小学文化,但他却找到一条高智人难以想出的“生财之道”。2005年10月至12月间,其先后多次到江苏省海安县及周边县、市、安徽省天长市等地,卸下他的车牌照藏于附近,并将写有“要牌照打013151519319”的胶布贴于他人汽车反光镜上或把手上,以此相要挟向他人索取钱财。梁亮共作案69次,成功43次,还有26次未遂,合计索得人民币5050元。

  不少车主发现车牌照被撬后,不是及时报警,而是按照胶布上所示电话号码与梁亮联系。电话接通后,经过一翻“讨价还价”确定数额后,梁亮便叫车主将款子打到其信用卡上。梁亮到银行验收,确准车主如实履行后,再回复电话给车主告知车牌所藏地点。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亮多次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其所得赃款被其消费,且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点评:被告人梁亮的犯罪手段确实有些新奇,但其屡试屡爽却令人深思。一方面,梁亮抓住了人们的心态,每次敲诈数额不高,100元至200元,不让受害人痛至筋骨,没有超越受害人承受心理底线。另一方面,不少受害人缺乏社会责任感,也是其成功的重要原因。一些人通过电话与梁亮取得联系后,发现其勒索数额不高,就从图省事、少麻烦出发,就按其“旨意”办理,甚至事后亦不报案。为此,我们呼吁人们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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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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