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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后命门不能碰 推倒学生致人亡

http://www.dffy.com 2006-5-24 20:03:42 作者:张东超 宋亚红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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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5月2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12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男,18岁,在校学生)和贺某某(同校学生)、杨某(同校学生)三人一起到三门峡西火车站夜市吃饭喝酒后分手。被告人刘某和贺某某二人回到高某某院二楼出租房内休息,十几分钟后杨某来到被告人刘某住处,二人在出租房客厅说话,被告人刘某劝杨某回家,杨某手抓被告人刘某衣领,被告人刘某因心烦遂用手推杨某,致使杨某站立不稳仰面倒下,头部触地出血,后经陕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杨某倒下头部触地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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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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