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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以耳光“教育”学生 被判赔偿近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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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1 19:36:20 作者:蒋丽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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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上午,江苏泗洪法院对一起老师“教育”方法不当致学生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老师赔偿陈同学医疗费等1700余元,并赔偿陈同学精神抚慰金8000元。
2003年2月17日,泗洪县某中学初一年级的政治张老师在批改陈同学政治作业时,发现陈同学将“外向型”中的“型”字写成“形”字,就在作业后面要求其订正。陈同学没有订正。之后,又做二次作业,张老师再次要求陈同学订正,陈同学仍未订正。3月4日下午,第三节课后,张老师为此事狠狠的批评了陈同学,并打了两耳光。当日,陈同学即出现恐惧和胡言乱语的症状,被送至泗洪县某医院治疗。3月8日,陈同学再次出现上述症状并到该院治疗。该医院建议其到上级医院检查。3月12日,陈同学出现头痛、头晕等症状。此后,陈同学先后多次到多家医院治疗。后经淮阴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陈同学患双相情感障碍,老师的殴打是此病第一次发病的诱因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应对学生承担教育责任。而本案中的张老师对学生的错误不是采取教育说服的方法,使同学改正错误,而是粗暴的殴打陈同学,使陈同学的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张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陈同学合法权益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同学没有想到,因为作业没有订正,而被老师打。张老师更没有想到因为自己打的两巴掌,不仅打出了胡同学的精神障碍,还为此当了被告。如何避免教师的不当教育,儿童的权益如何保护应再次引起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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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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