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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未成,中介人被判退还手续费

http://www.dffy.com 2006-6-13 10:16:11 作者:金冰 民飞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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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英国的徐某承诺给李女士的儿子办理赴英国纽卡斯尔大学留学的有关事宜,并收取了1000英镑作为手续费,但留学事宜未能办成,归还了7000元人民币之后徐某便避而不见。6月1日,苏州市金阊区法院判决被告徐某退还李女士人民币7370.7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35.36元。
  2004年,李女士的儿子想去澳洲的某大学留学,计划办理前往澳洲留学的手续。徐某获知该消息后,劝说李女士让其儿子赴英国留学,并承诺包办一切手续。李女士动心了,立即支付了1000英镑委托徐某办理赴英留学的手续。然而徐某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资质为李女士的儿子办理赴英留学手续,留学事宜就这样耽搁了半年。在李女士的再三催促下,徐某归还了7000元人民币,但剩余款项至今没有归还,于是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处理其儿子赴英国留学事务,并预付了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1000英镑,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对于被告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现因原告儿子赴英留学的事宜没有办成,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处理原告委托的事务中开支了有关费用,故被告应当将原告预付的费用退还原告。因被告已退还原告人民币7000元,根据目前英镑与人民币的汇率,1000英镑约折合人民币14370.70元,故被告应当将剩余款项人民币7370.70元及时退还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05年9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的利息35.36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编后]
  想出国留学的人一定要找正规部门,走正规渠道,切莫为图便宜和省事而相信没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以免浪费时间和金钱。出国留学人员办理留学时,不仅应查验中介机构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而且还应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的同时,更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只有用理性态度,深入考察,才能选择到可靠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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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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