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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乱用毒鼠强 邻童误食身亡

http://www.dffy.com 2006-6-21 10:25:05 作者:谢伟文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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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妇韦某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将严禁使用的毒鼠强渗入玉米粒中用作毒鼠的诱饵,投放之前,小童邓某误食中毒身亡。6月20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韦某赔偿原告邓某、李某因邓某某中毒死亡遭受的损失共计62799.11元;

  2004年5月28日,被告韦某把国家禁止使用的毒鼠强渗入玉米粒中作诱饵,拿到大窝岭(地名)劳作时准备用于毒杀老鼠。被告韦某到达大窝岭后,将渗有毒鼠强的玉米粒放在摩托车上。当时原告邓某的母亲正好带着两岁半的孙子邓某某在被告韦某的邻地上劳动。致使原告邓某、李某的儿子邓某某误食被告韦某放在摩托车上渗入玉米粒的毒鼠强,造成邓某某中毒并经横县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原告邓某、李某因邓某某死亡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14450.19元、死亡赔偿金41900元、抢救邓某某支出的交通费175元、护理期间的误工费297.92元、丧葬费5976元,合计62799.11元。为此,原告邓某、李某诉请法院被告韦某赔偿损失。

  横县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邓某某是原告邓某、李某的儿子邓某某已死亡,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其父母有权就赔偿问题向致害人主张权利,因此,原告邓某、李某符合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韦某严重违反国家严禁使用毒鼠强的强制性规定,使用毒鼠强毒鼠,且在使用过程中将渗入毒鼠强的玉米粒放在摩托车上,致使年仅两岁半的邓某某误食后中毒,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属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因此,被告韦某应对邓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横县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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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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