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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标“极品”:“标价不规范”还是“价格欺诈”?

http://www.dffy.com 2006-7-19 15:56:29 作者:施琛耀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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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一商家在销售香烟过程中,标价签的品名标示与香烟包装上的实际品名不符。细心的消费者以涉嫌“价格欺诈”向该市物价部门进行举报,并要求查处。后价格举报中心认定商场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同时将这起价格违法案件定性为“明码标价不规范”。
  事情至此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但较真的消费者却没有因此放弃自己的“想法”,而是一纸诉状将盐城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物价局撤销其作出的“明码标价不规范”的定性,重新作出定性:价格欺诈。7月7日,该案在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2月5日,原告张先生发现盐城盐阜人民商场利用标价签将“梦都香烟”标注为“极品梦都香烟”。多了“极品”两字一般人可能不会在意,但偏偏张先生不但认真而且较真,他以商场行为涉嫌价格欺诈为由,向盐城市物价局进行了举报,并要求查处。
  3月30日,盐城市物价局下属的盐城市价格举报中心复函张先生,认为盐阜人民商场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同时将案件定性为“明码标价不规范”。
  对于这样的定性,张先生觉得难以接受,他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和烟草专卖局都有明文规定,在广告和商品标示上不得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盐阜人民商场明知国家这一规定,仍然继续使用,明显属于顶风作案。这一行为不仅属于明码标价不规范,对消费者来说确实构成了价格欺诈。
  他认为,该香烟的价格虽然没有抬高,但已经通过“极品”标示的误导,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诱惑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增加了销售量,使用的是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合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价格欺诈”的定义。
  张先生认为这是明显的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因为如果认定为价格欺诈将会是罚款10多万元的严重处罚,而不是现在的罚款1000元草草了事。一贯较真的他遂一纸诉状将盐城市物价局告上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盐城市物价局感到难以接受。其在庭审答辩中称,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经营者如果没有主观欺诈故意,就不能定性为价格欺诈行为。被告在查处案件过程中,盐阜人民商场解释:曾有过“极品”梦都这种香烟,后来改为“贵族经典”了,但他们不知道什么时间改的,故一直沿用;而且同行间“极品”梦都已成为“贵族经典”梦都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故不存在价格欺诈的主观故意。被告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日庭审后,法院没有作出当庭判决。对案件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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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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