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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征收择校税?

http://www.dffy.com 2006-7-24 9:42:51 作者:张健 泓絮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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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规定,学校超过标准的收费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文件下达后,立即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有舆论认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是不合法的,国家对这一行为征税,也就承认了其合法地位。
            该不该向择校费征税?
  从税收角度分析,将学校超过政策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及经营性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体现了税制的公平、合理和对社会各界的一视同仁。目前教育领域纳税不规范,学校许多超标准收费本应申报税款却分文不缴,逃税现象普遍,而税务部门对教育系统的税收监管也相当宽容,网开一面。与社会其他行业或职业相比,教育部门和教师的税赋较轻,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对学校带有经营性质的收费如择校费、赞助费等实施征税,实属必要,完全正当。
            税务部门能否征择校税?
  首先,在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所得”与“收入”的概念,而无“合法”与“非法”所得之分。税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社会收入的分配和二次分配,从理论上来说,对所得征税无须考虑其合法性。应纳税的所得与合法性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无论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在税法意义上仅仅是“所得”而已。
  其次,税务机关无权也无依据认定某一行为的合法与否。对税务机关而言,有税不收、收“过头税”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是不正当的履职,而对“收入”、“所得”合法性的界定则不是税务机关的题内之义和份内之事,税务部门无论是从法义上讲还是从法理上讲都不具备审查收入合法与否的权力和资格。判定某一行为合法与否,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
  再次,税务部门的责任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防范和打击偷逃抗骗税等不法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各主体在税收层面的公平正义。税收公平是指对支付能力相同的人同等课税,对支付能力不同的人区别征税,支付能力的强弱体现在税收上就是税负的轻重。显然,收取择校费的学校,在支付能力上肯定要强于未收取择校费的学校,如收取择校费无须承担纳税义务,势必造成在客观上非法所得获取收益更多的错觉,产生社会不平衡心理,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如何向乱收费开刀?
  但对诸如赞助费、择校费等进行征税,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一是不能以纳税代替治理教育乱收费。目前学校收费名堂很多,有些合理合法,有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属于乱收费。比如赞助费、择校费,有按政策规定合理收取的,也有学校擅做主张狮子大开口随意乱收的。不能因为缴了税就让乱收费有了存在的口实和合理性,有关部门就放弃整治,使乱收费逃避打击,使征税成为收费腐败的“挡箭牌”、“避风港”。相关部门需要将学校收费、收入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对合理合法带有经营性质的收入,严格依法按章征税,对不正之风或腐败性质的乱收费则要坚决治理、根除,决不姑息、迁就。
  二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经营收入的监督和财务监管。据了解,许多学校的财务状况混乱不堪,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从来不开发票,打一张盖有公章的收据了事,钱也不入财务大账,而是进了“小金库”,变成学校自有资金,成为发奖金、搞福利乃至于领导出国补贴的“自留地”。如此混乱的财务,税务部门征税必然相当困难。因此,赞助费、择校费纳税的关键环节是强化税收监管,堵死逃税漏洞。税务部门需要为教育收费制作统一的发票,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稽查,学校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开具发票,对用收据替代发票,故意逃税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如此方能保证应收的教育收费税款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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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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