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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商充当“皮条”客 拉来徒刑又罚金

http://www.dffy.com 2006-7-29 9:37:54 作者:郭玉祥 谭成德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日前,为拢络住客户竟然“拉皮条”的卞某,经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卞某系海安某厂投资人。2005年6月8日晚,卞某陪同客户邱某到姜堰市白米镇一浴室洗澡后,出面与浴室黄某谈妥,以300元的价格让黄某到海安某宾馆陪邱某过夜,发生性关系。当晚,黄某与邱某在该宾馆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评析:卖淫嫖娼是一种最古老、最原始的罪恶,它糜烂人生,使社会变得腐朽,民族难以兴旺发达;它诱发犯罪,使盗窃、吸毒、抢劫、强奸以及黑社会势力的形成由此而变得更为猖獗;同样由于它的存在,使性病长期困扰人类,其中有些已成为威胁人们生命的大故。为此,我国政府历来禁止从事卖淫活动和娼妓业。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政府就明令取缔娼妓并采取断然措施,1979年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到了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专设一节规定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该法第359条中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理,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卞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当然应当刑事追究。该案的发生提示我们:客户虽是“上帝”,也不能违法去“拉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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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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