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民生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驾驶摩托车被自行车“撞”死

http://www.dffy.com 2006-7-29 9:41:50 作者:谢伟文 来源:东方法眼

    绿  


  7月26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对一件机动车与自行车相撞,机动车手遭摔死,机动车手的亲属向自行车手索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机动车手的亲属与自行车手谢某为索赔是否合法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孰是孰非,关系到法律适用问题。

  原告韦某、潘某等四人诉称:2005年12月8日18时20分,潘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沿县道470线由校椅往横州方向行驶,至县道470线47KM+850M处,适有被告驾驶自行车由轻便两轮摩托车行向的右侧横过公路,潘某某发现险情后采取措施不及,致使轻便两轮摩托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论摩托车损坏、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车手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行车手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手潘某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谢某赔偿总损失的70%即42204元,其中死亡补偿费32272元、丧葬费4752元、误工费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谢某辩称:本事故是由于潘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和不开灯,且在发现险情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在本事故中,不管是造成谁的损害,均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韦某、潘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查看谢伟文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交通事故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查螺队员车祸死亡 乡卫生院承担赔偿 (2008)衢中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 (2008-7-28 10:27:16)
· 自行车与电动车相撞 货车再撞致人死亡 (2008-7-12 15:02:48)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2008-7-1 10:00:30)
· 死者在调解书上签下“无名氏” ? (2008-6-30 18:02:05)
· “挂靠车”肇事:已注销企业为何担责? (2008-6-16 19:10:07)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2008-6-13 18:36:45)
· 连环购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购买人承担责任 (2008-5-29 14:50:09)
· 开车接听手机被人追尾赔偿一万七 (2008-3-24 19:08:30)


上一篇:客商充当“皮条”客 拉来徒刑又罚金 (2006-7-29 9:37:54)
下一篇:我的优先购买权是否被侵犯 (2006-7-31 10:40:22)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