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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下关个体出租车司机成某,因要求更换1.3升夏利汽车的要求被拒,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南京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诉至法院。8月4日,南京白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成某诉称,今年3月,他连续两次向被告南京市市政公用管理局递交了要求更换1.3升夏利汽车的申请,但因与《南京市2006出租汽车升级方案》不符未被批准。他认为该《方案》与国家六部委出台的《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相左,要求被告允许其更换1.3升夏利小排量汽车。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行政不作为不存在,因为根据《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他们的管理范围只包括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和服务资格证,并不包括出租车更型内容。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应当保证乘客的舒适及安全。《南京市2006出租汽车升级方案》与国家六部委出台的《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并不矛盾。 被告还称,《南京市2006出租汽车升级方案》是政策性文件,而不是规范性文件。该文件并没有限制小排量汽车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更型的相关内容。只是规定了对更型汽车享有的相应优惠政策。出租车要求更换1.3升夏利汽车是可以的,但是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而且,1.3升夏利汽车也有多种型号,但是原告在申请的时候并没有写明,对于申请更型的车型必须是唯一的,因此在受理的时候不符合规定。 对于被告的说法,原告持有异议。原告认为,1.3升夏利汽车已经达到了相关标准,符合舒适安全的要求;《南京市2006出租汽车升级方案》并没有写明除了文件规定的出租车车型以外的其他车型可以更换,而且也没有写明其他相关车辆可以更型但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说法。 鉴于双方存在的分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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