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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叫同学煽耳光“教育”学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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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9-25 21:47:55 作者:杨卫东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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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足县某小学的霍老师后悔莫及,因为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让同桌学生动手打了小红两耳光,造成小红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被小红家人以自诉刑事案件告上法庭,两审法院均认定霍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自己与学校还要赔偿小红7700余元的损失。
事情还得从2005年3月31日上午说起,今年才30岁的霍老师当时正在上数学课,调皮的小红不但不认真听老师讲课,还拿出小刀玩了起来。正在讲课的霍老师用眼光示意小红认真听讲,小红没有理会老师,还在玩自己的小刀。霍老师见小红不听招呼,就叫与小红同桌的男同学小蒋打小红两下,小蒋第一下打在小红的衣领上,第二下打在小红的脸上。小红下午放学回家,感到左耳疼痛不止,向母亲诉说了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第二天小红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左耳外伤,鼓膜外突裂伤。后经司法鉴定,小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霍老师在小红治疗期间,垫支了治疗、检查等费用4200余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调解不成,小红起诉要求追究霍老师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各种损失4万余元,小红同时要求学校和小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足法院审理认为,霍老师在小红上课不认真听讲的情况下,授意小蒋打小红,系对小红进行体罚,造成小红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霍老师在事后能积极配合自诉人及其家长及时治疗,支付小红住院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并愿意依法赔偿自诉人的合理费用,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对其免予刑事出罚。学校在老师的教育和管理上失责,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蒋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系上课时在老师的授意下造成小红伤害的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小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小红要求的续医费及配备助听器等费用,因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支持。
大足法院判决:1.霍老师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2.由霍老师和某小学共同赔偿小红7759.72元。3.小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驳回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霍老师对原判刑事部分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大足法院判决的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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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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