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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为名骗轿车 同伙自首全落网

http://www.dffy.com 2006-10-1 10:22:38 作者:吴燕燕 谭成德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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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以租轿车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任某、黄某、肖某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3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1万元和2万元。

  2005年10月17日,被告人任某、黄某、肖某经合谋后,由被告人黄某以租车为名,持伪造的“王建国”居民身份证、汽车驾驶证,与海安县某汽车俱乐部签订合同一份,骗得上海华普朗风SMA7151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3600元,后被告人肖某销赃得款1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被告人任某、肖某于2006年4月被抓获归案。所骗赃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黄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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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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