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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黑美人” 违约双倍返定金

http://www.dffy.com 2006-10-9 7:19:22 作者:马德耀 王日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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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横县法院对原告陆某与被告胡某“黑美人”西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确认被告违约,判令其双倍返还给原告定金4000元;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瓜购销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定购被告承包地里合格的黑美人西瓜1车;定于2006年6月7日至9日前摘瓜1车;如遇雨天,应改期至完全停雨后的第二天方可摘瓜;原告先交给被告人民币2000元作购瓜定金;被告不得把瓜转卖,如有违约,被告按所收定金总款的双倍赔偿给原告,并负担因纠纷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费用,如到期(除下雨外)原告没来购瓜,定金则作废等内容。协议签订之日,原告依约交给被告定金2000元。

  2006年6月7日至9日连续阴雨,原告要求被告在2006年6月10日开始摘瓜,但被告已将西瓜转卖他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2000元。双方协商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并由被告承担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气象咨询费200元。

  在审理中,被告辩称,9日晚上,被告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原告来要瓜,原告答复被告不要瓜了。是原告违约,被告不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西瓜购销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9日晚上,其打电话给原告,原告答复被告不要瓜了。但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06年6月7日至9日均有降雨,原告依约要求被告在10日摘瓜,但被告已把原告定购的西瓜转卖他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已主张了定金,就不能主张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气象证明材料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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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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