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民生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人猪相撞的离奇车祸

http://www.dffy.com 2006-10-27 17:54:45 作者:周文芬 王秀琴 来源:东方法眼

    绿  


  26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了一起公路上母猪与摩托车相撞引发的侵权诉讼案件,猪的主人刘某被判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50%,合计人民币8240元。

  苘山镇小黄村的刘某二十多年来一直以养猪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今年7月6日晚7时左右,其中的一头母猪跑出猪圈,上了村西的公路,与刚下班回家途中的耿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母猪当场死亡,耿某受伤。

  因耿某在这次车祸中大脑受损,记忆不清,不能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交警部门做出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裁定。事后两家就耿某的医药费等损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耿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因车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计18671元。

  文登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猪、羊等动物通过公路时应当采用笼套等安全方式通过,不能任其在公路上乱跑,被告作为该生猪的饲养人未尽到约束义务,让生猪在公路上行走,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原告损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存在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戴安全头盔,车辆的制动印痕出现在公路单虚线西侧等违章行为,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6480元之50%即8240元。



  查看周文芬 王秀琴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交通事故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查螺队员车祸死亡 乡卫生院承担赔偿 (2008)衢中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 (2008-7-28 10:27:16)
· 自行车与电动车相撞 货车再撞致人死亡 (2008-7-12 15:02:48)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2008-7-1 10:00:30)
· 死者在调解书上签下“无名氏” ? (2008-6-30 18:02:05)
· “挂靠车”肇事:已注销企业为何担责? (2008-6-16 19:10:07)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2008-6-13 18:36:45)
· 连环购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购买人承担责任 (2008-5-29 14:50:09)
· 开车接听手机被人追尾赔偿一万七 (2008-3-24 19:08:30)


上一篇:实名制:脱下“马甲”有多难 (2006-10-27 13:47:12)
下一篇:偷得存折不敢取 转办绿卡付走钱 (2006-10-27 18:03:01)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