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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撞死骑车人

http://www.dffy.com 2006-11-1 21:23:36 作者:陈茂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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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死亡赔偿案。

  死者陆某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在一岔路口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熊某某相撞,至陆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认定,死者陆某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熊某某负次要责任。就赔偿问题,死者陆某某的妻子及子女将肇事者熊某某告上法庭。由于这是一起比较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肇事者所驾车辆为电动自行车,所以没有保险可言。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使被告体会到原告失去亲人的痛苦,原告理解被告的实际困难。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庭以调解的方式结束此案。

  在正常的受案范围中,引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一般都为机动车辆,而作为电动自行车引起交通肇事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在我市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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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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