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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调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维持

http://www.dffy.com 2006-11-9 19:11:38 作者:孙兴旺 王永余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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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承包鱼塘岸基松塌运送砂石加固,邻家晒谷混入砂粒,疑有害阻止运输。言语之争升级变互殴,养鱼人跌入河床得肺炎,遭受人损。11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某依照人民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原告姚某医疗费等损失计1800元。

  原告姚某向村里承租了一块鱼塘从事养殖。2005年10月,因年久失修部分鱼塘岸基出现松垮现象,姚某便托人搞了几吨石英砂用于岸基加固。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少量砂粒被风吹入被告徐某家的谷场内,徐某听人说石英砂是工业废料,对人体有害,故阻止姚某作业。二人先是言语争执,后发生互殴,双双跌入水中才平息。当天晚上,姚某突感不适,被家人护送至医院,经医生诊断患了吸入性肺炎并住院治疗,花费了5000多元医药费。

  2006年1月,双方为纠纷解决闹到了乡民调中心,调解过程中,姚某因故中途离开,后其妻王某代为与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徐某赔偿1800元。

  后因徐某未能按约支付赔款,姚某将其告上法庭。诉讼中,姚某却推翻了原协议,认为自己没有签字不生效,且要求徐某承担其所有损失5771.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姚某的损害后果存在混合过错,双方均应负相应责任。姚某妻子王某代为订立人民调解协议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且其主要家属均在场见证,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故法院认定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姚某的诉请应按原协议约定内容确定,超过协议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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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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