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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不慎摔成一级伤残 保险公司赔付一十五万

http://www.dffy.com 2006-11-20 7:39:41 作者:如皋法院民二庭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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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20日,如皋法院对一起因建筑施工过程中人员不慎摔落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判给付原告陈某保险金15万元。

  陈某系个体建筑施工老板周某聘请的施工人员。2005年4月6日,周某在个体承包建造二层楼房的过程中,向南通某保险公司营销部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接受其投保,签发了保险凭证。保险凭证载明:建工人员意外身故或残疾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每人意外事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10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止,同时以黑粗体字作出声明:有关条款、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事项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7月24日下午,施工人员陈某在房屋现浇屋面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在建屋面摔落坠地,致脑部受伤。经南通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经法院委托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为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投保人周某为其施工的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陈某作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约给付保险金。陈某经鉴定为一级人身保险残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根据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即15万元按一级伤残对应的比例100%赔偿原告,即应给付原告保险金15万元。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所辩不予采纳。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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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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