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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律师收费定规矩

http://www.dffy.com 2006-12-1 10:49:10 作者:施为飞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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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将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物价局从11月29日起对该办法草案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部分案件禁止风险代理

  该《办法》明令禁止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除按规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和代委托人支付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等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办法》第八条还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四种情况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等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收费政府定价

  《办法》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类价格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所规定的: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有违反上述价格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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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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