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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李戴”苦煞买房人

http://www.dffy.com 2006-12-4 10:04:16 作者:金维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房子早已被第三方申请查封,开发商仍通过调解的方式将房子转给了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受让公司在房产还未解封的情况下,就将房子出售。花了近60万的买受方等了1年仍未拿到产权证,不得不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仲裁裁决书将查封申请人“张冠李戴”成卖房的房地产公司。这一错误,改变了案件的走向,成为买受人维权的“拦路虎”。而作出这样裁决的,正是无锡市仲裁委员会。

  买房一年难获权证

  2003年12月18日,在无锡经商的施景浩与无锡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施景浩以58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该市徐巷328号住宅。据施景浩介绍,合同签订后,施景浩依约履行了付款手续,静等开发商将权证及时妥善地办好。然而,诚达公司迟迟办不下权证,早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

  2004年9月20日,等了近一年的施景浩依照双方合同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向无锡市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同年10月16日,无锡市仲裁委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首次仲裁。在这次仲裁中,被申请人诚达公司道出了未能办理权证的隐情——该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权证。随后,施景浩与代理人来到无锡市房产局查阅了相关资料,这才得知,早在2001年3月14日合同所涉房产已被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查封。不仅如此,施景浩还得知,该处房产原属无锡市华鹏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法院调解,诚达公司拿到了该处房产,但由于查封的原因,诚达公司也一直没有获得房产证。

  施景浩表示,诚达公司把从华鹏公司手中拿的房产与自行开发的房产在同一售楼处出售,售楼人员也称房子是诚达公司开发的,普通购房人不可能知悉房子被查封的隐情。施景浩说,如果诚达公司在签约之初告知房子被查封的情况,自己也不会买这套问题房。

  获悉房屋被查封的事实,施景浩十分担心。房子是否会被解封,何时能够解封,诚达公司是否能够拿到产权证,何时能够拿到产权证,谁也无法给出准确的说法。“已经通过担保公司办理了按揭,每个月要支付高额费用,房子没有产权证又不好出售。这样耗下去,损失会更大。”施景浩说,当时不得已只好变更了仲裁申请,以房子被查封这一事实,请求仲裁委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诚达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各项损失。

  2004年11月15日,无锡市仲裁委下达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施景浩另案提起申请。当天,施景浩即重新向仲裁委提起了新的仲裁申请。

  仲裁错误有点离谱

  采访中,施景浩告诉记者,他咨询过律师和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施景浩坚信这场官司他稳操胜券,仲裁委应该会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支持自己的赔偿请求。2005年5月18日,施景浩终于等到了裁决书。裁决结果与他的预料背道而驰,仲裁委驳回了所有的仲裁请求。

  在这份裁决书上,记者看到仲裁委肯定合同有效的理由,“本案合同纠纷所涉房屋在出售时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属实,但对该房屋的查封并非出于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限制,而是该房屋经法院司法程序抵偿给被申请人后未及时解除查封所致,因此被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处置无根本上的障碍。对该房屋的查封虽没有及时得到解除,但过错不在被申请人,且该房屋现在已被法院解除查封,被申请人也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本案中的购房合同能够依法履行,申请人购房居住的合同目的也能实现。”

  对于这份裁决书,施景浩直言存在错误。裁决书的查明中,有这样一句话,“本案所涉房产原为华鹏公司所开发,由于华鹏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于2001年3月14日被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查封。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华鹏公司将本案所涉房产抵偿给本案被申请人。”施景浩说,2001年3月14日申请法院查封争议房产的不是诚达公司,而是上海奇佳装潢公司,这在(2001)锡郊初经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中写的清清楚楚(滨湖区法院原为无锡市郊区法院)。不知什么原因,仲裁委竟然搞错了查封申请人。

  为核实施景浩的说法,记者专程赶到无锡市仲裁委进行调查采访。一位黄姓部长告诉记者,当时通过法院调解诚达公司拿到的房产不只卖给施景浩这一套,还有和施景浩情况一样的买主也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处理时很慎重,应该不会存在问题。针对搞错了查封申请人的问题,该工作人员没有给予正面解释,强调仲裁庭的查明应该无误。记者提出希望查阅当时的案卷材料,黄部长表示不好调卷给记者看。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诚达公司负责人董魏。董表示,房屋确非诚达公司申请查封,而是由上海奇佳公司申请查封。不过,董魏表示诚达公司也是在办理房产证时才得知房屋被查封。

  施景浩说,房屋究竟是哪家单位申请查封,仲裁委到法院调卷就能查到,简单的很。他想不通,仲裁委为什么会搞错。

  应可申请撤销仲裁

  就无锡市仲裁委搞错查封申请人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王健律师。在了解了案件的全过程后,王律师认为,仲裁委所引用的证据与事实不符,所作出的裁决结果也就失去了相应的基础。作为申请人,如果施景浩认为证据与事实不符,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如果法院采纳了施景浩的意见,那么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全案进行重新审理。

  施景浩说,裁决已经作出,仲裁委已不可能自行撤销该裁决,但他很难接受仲裁委犯这样的错误。他表示将继续走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与施景浩一案情况相同的,还有在张家港工作的无锡人隆正达。隆正达表示,他对无锡市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也难感满意,也将继续走法律途径维权。

  无锡市仲裁委的错误能否得到纠正,施景浩、隆正达能否申诉成功,获得一次重新审理的机会,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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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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