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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诚可贵 信誉不可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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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4 20:43:13 作者:景义波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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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法院认真分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经查,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姜某得到三口人的承包责任田2.31亩并经发证确权。2002年初,原告为了孩子上学,提出将其承包的土地交由其他人耕种,其组长与村委会协商后将原告的土地交由组民朱甲耕种,朱甲后将该地交给其儿子朱乙,朱乙即一直耕种,并承担相关的税费及各种公差杂务。2006年,原告与二被告因争议的土地发生纠纷,调解未果,产生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在1998年9月承包了三口人的村集体土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2002年原告虽将土地交由被告朱甲代耕,但并不属于交回承包地,村委会也没有依法定程序收回原告的土地且未与被告朱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现在主张返还诉争土地于法有据。因被告朱甲已将争议土地交给其儿子耕种,故被告朱乙赋有返还原告诉争议土地的义务。因目前被告朱乙已在争议土地上耕种小麦,考虑农作物生长周期,从积极因素出发,返还时间可推至200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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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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