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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放鞭炮惊扰母貂 被判赔偿八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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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8 13:29:01 作者:王秀琴 邓晓阳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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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高村法庭审结了一起燃放鞭炮惊扰邻家母貂产仔引发的侵权诉讼案件,被告孙某被判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80%,合计人民币19904元。
原告姜某与被告孙某系文登市高村镇某村东西邻居,原告居西,原、被告之间有一条宽约八米的小路,原告长年在自家院内养殖貂、狐狸、貉。两家素有矛盾。2006年4月,被告在原先家养殖的貂、狐狸、貉产仔期间,不听原告劝阻多次在下午五、六点钟及夜间,在原、被告之间的小路上燃放大型爆竹鞭炮,致原告饲养的貂、狐狸、貉所产仔畜大量非正常死亡。庭审中,被告一再辩解其燃放鞭炮是因为接到订单、家中搞建设或冲运气等,并非故意惊扰原告养殖。
经查,导致仔貂、仔狐狸、仔貉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主要有因疾病引起死亡,以及母貂、狐狸、貉在产仔哺乳期间,因受突然惊吓(如燃烧鞭炮),便不再护理及喂养仔畜,甚至出现食仔畜现象导致死亡。文登市畜牧兽医工作站派出工作人员经过检验,排除了疾病引发死亡的情况,认定原告仔畜死亡原因主要是母畜受到了惊吓。文登市价格认证中心以当地仔貂、仔狐狸、仔貉的正常成活率为基准,鉴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4380元。
法庭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因相邻关系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被告在原告貂、狐狸、貉产仔期多次在傍晚及夜间在原、被告间的小路上燃放各种鞭炮,在原告能够证实其所饲养的仔貂、仔狐狸、仔貉非因疾病死亡,并且被告无法证实是由于原告自身或者其他因素所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仔畜中非正常死亡部分主要系被告燃放鞭炮惊吓所致。对于原告的大部分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本案被告一再强调其燃放鞭炮不是故意惊扰原告,但他的行为毕竟造成了原告损失,就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姜某仔貂、仔狐狸、仔貉损失2438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24880元的80%,即19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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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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