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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再起波澜

http://www.dffy.com 2006-12-28 10:10:40 作者:李海明 丁晓头 谷孝秋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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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高淳县民政局为两名死亡流浪汉维权一案,一审法院驳回了民政局的诉求。法院认为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高淳县民政局不服,于12月26日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这起全国首例为死亡流浪汉索赔案见诸报端后,先后引发了湖南、湖北、浙江等地五起同类诉讼案件。其中,三起以调解方式赔偿了无名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另两起则以判决进行了赔偿。而高淳民政局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为此,该局提出了上诉。
       上诉理由一:两者不仅是行政法律关系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保障不应只在生活上。” 高淳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晓忠说,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该类人员的救助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这里的“保障”不应只是在生活上,还应包括对他们所遭受的人身侵害提供救助,即通过行使民事赔偿的请求权来实现司法救济。之前,高淳民政局承担了两名死者的尸体存放、火化、骨灰保管等具体处置事宜,民政局与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仅仅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上诉理由二:民政局可以作为流浪汉的监护人
  “民政局可以作为监护人履行一定的监护职责,从而成为民事主体。”陈晓忠认为,民政部门承担着扶贫济困、排忧解难的职责,尽管从单位性质来说属于行政机关,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它又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如《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有关监护的规定就有民政部门可以担任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条款,这说明民政部门履行的不单纯是行政职能,而且可以作为监护人履行一定的监护职责,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因此,民政局比其他组织或单位更适于提起民事诉讼。
       上诉理由三:法律盲点不能让受害人白死
  在一审宣判后,交警部门退回了被上诉人原先所交的事故押金。高淳民政局认为,原审认定客观上帮助侵害人逃脱、推卸了其应负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能让受害人白死。”陈晓忠说,如果僵化地适用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定民政部门的诉讼主体资格,势必陷入受害人死了白死,侵害人不需承担侵权责任的尴尬境地,现有法律规定的盲点不应成为牺牲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的借口。
  高淳民政局一审败诉后,再度引发各界人士新一轮争议。无论是来自专家还是来自民间的声音都表明:作为一个具有影响性诉讼的个案,它正在对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形成和立法的完善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尤其在法律存在空白的时候要积极探索,保护人权,促进法治和社会的进步。而且事实上,从法理和司法的能动性上讲,在民事领域,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院为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完全可以运用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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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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