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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出卖不能过户的房屋被判双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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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29 21:10:00 作者:杨卫东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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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购房人顺菊心里憋着的气终于顺了,她因为向开发商购买了设定抵押的房屋而不能取得产权已烦恼了一年多。重庆大足法院现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了顺菊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由某物业公司返还顺菊购房款39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即39000元)。
2005年1月29日,顺菊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将其开发修建的五金旅游城J1-2-2号、J1-2-4号非住宅(面积共计48.48平方米)出卖给顺菊,成交价42000元。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又补充协议:1.按国家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各自承担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税费;2.由于买受人购买该房时,此房已租给顺菊的丈夫,租期为2004年3月12日至2005年3月11日,年租金3316元;2005年1月29日至3月11日期间的租金为372元,经双方协商同意,在购房款中扣除,买受人此次首付实际金额为38628元。3.此房经与重庆中信实业银行协商,同意出售。顺菊于合同签订之日付给某物业公司现金39000元,某物业公司将出售之房交付给顺菊实用至今。
谁知道物业公司将商品房出售给顺菊前,已将该房向重庆中信实业银行设置了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5年7月,重庆中信实业银行向物业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买主将购房款必须存入银行指定的帐户,银行在收到购房款后,向购房者出具《解除抵押通知书》,购房者凭《解除抵押通知书》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手续。但是,某物业公司在收到顺菊的购房款后,一直未将购房款支付给中信实业银行,导致顺菊至今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书。更让人想不到的是2005年12月9日某物业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顺菊忍无可忍,向大足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某物业公司将已抵押的房屋出售给顺菊时,未明确告知房屋抵押的事实,仅通过用语含糊的合同约定误导买房人,同时某物业公司在收取顺菊购房款后未依照银行的通知要求将房款存入指定帐户,导致出售房屋不能解除抵押,使顺菊不能取得房产证书,其行为应属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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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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