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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所PK气象局:“雷公电母”听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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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7 10:14:16 作者:赵克 王平 宋世明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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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铜山县供电公司新建铜电家园住宅小区,未取得徐州市气象局颁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由被告所举事实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该认定事实无异议,故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行政处罚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及送达等程序,处罚1万元,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适用听证程序,故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国家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规定“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告虽持检测报告到被告处,但未提交《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仅能认定其为咨询行为,不能视为合法地提出了竣工验收申请,原告诉称“原告已提出申请,被告拒绝验收”和“不需申请,应为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气象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原告虽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但其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防雷装置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原告诉称“已获得建设部门认可”的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国务院发布《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将防雷装置检测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并决定由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国家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告承建的“铜电家园”小区未按上述规定取得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告提供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管理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验收证书》,即使能够证明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具备一定的检测能力,但不能证明已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行政许可,其不具备法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原告诉称“防雷设施检测行政许可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目前没有实施该项许可”,未经法定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就不能从事特定活动,该项行政许可实施与否,并不能必然推论出质检所当然具备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且目前该市尚存在具备合法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防雷设置检测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原告该诉称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处罚主体错误”,被告将处罚单位列为“铜山县供电公司”,虽然不是原告单位的全称,但该名称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不构成处罚主体错误。原告诉称“应当处罚质监部门而不是建设单位”,气象管理办法和国家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对此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故对该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气象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气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告诉称“《气象管理办法》创设了罚款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相矛盾”。气象管理办法属地方规章,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故对原告的该理由项依法不予支持。 2006年12月29日,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此案仍在二审之中。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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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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