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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营运线路 撬下客车牌照

http://www.dffy.com 2007-2-25 18:18:39 作者:周从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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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牌照作为公安部门核发的证明车辆身份的证明,理应归车辆所有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机动车牌照在公安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但这不影响实际所有人对车辆及车牌的权属。日前,江苏涟水县法院就一起要求返还车牌的赔偿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归还原告的机动车牌照。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被告曾合伙购买一辆客车,来承包一条客运线路。2006年5月,双方协商将客车并归给原告所有,原告办理过户时,被告有义务协助。协议签定后,被告将车辆的有效证件交给原告,原告独自经营上述线路,但没有到客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及该线路在客运公司的承包人仍为被告。2006年12月底承包合同到期前,就同一线路,被告仍以上述车辆名义与客运公司签定承包合同,承包期为2007年全年。2007年1月2日,原告营运回站后,被告将原告车辆的前后两块车牌拆走。法庭认为,原、被告的并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履行完毕,属于有效,因此车辆实际所有权在并车后归原告所有。该车虽系挂靠客运公司的营运车辆,但不影响该车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作为车辆的身份证明,车牌亦应归车辆所有人。原、被告虽对线路经营权存在争议,但被告拆走原告的车牌,是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车牌应予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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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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