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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电总台起诉南京金盛装饰城

http://www.dffy.com 2007-5-18 15:08:42 作者:吴东平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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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受理了省广电总台诉南京金盛装饰城侵犯相邻权一案。

  纠纷由来已久

  省广电总台广播中波发射台坐落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街道,是江苏省广电总台江苏新闻广播等六套中波节目以及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的主要发射场地。

  依据广播行业发射技术标准和条件,广播中短波的发射效果与其发射场地的平坦度、开阔度关系密切,如在广播发射场地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或搭建建筑物,将对广播的发射效果直接产生不利影响。国务院于2000年11月5日颁布施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对发射台场地的保护作了严格规定。该条例第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1997年前后,金盛装饰城开始在江苏人民广播电台中波702千赫发射天线250米范围内大范围建造营业厅、道路、停车场等营业性建筑,合计占地约6.5万平方米,其他附属侵权建筑面积达5.5万平方米,两项面积合计12万平方米。此外,金盛装饰城在中波702千赫发射天线周围213米范围内进行填土施工,导致地网埋设区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针对金盛装饰城的上述行为,当时的江苏人民广播电台于2001年向南京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法院主持下,金盛装饰城明确承诺今后不再建设对原告有妨碍的建筑,并逐步自行拆除对原告产生影响的建筑物。此后,双方于2001年11月达成调解协议。

  发射安全堪忧

  据省广电总台广播传媒中心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于永安介绍,近些年来,金盛装饰城置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于不顾,从2001年至今又不断侵占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射用地。

  于永安举例说:2003年5月1日前后,金盛装饰城在更靠近发射天线周围区域大面积建筑钢结构营业大厅,至2003年8月初,已建违章建筑面积达5580多平方米;2004年11月起,金盛装饰城在中波702千赫天线场地正北250米范围内填土增高地面,改明水渠为暗水沟,完成建房基础施工,兴建商业用房,并大量改建原有的商用房和各类仓房,进行开辟汽车道路的施工;2005年12月19日晚开始,金盛装饰城将大量渣土倒放在发射场周围,土方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并在填土上施工建房,对发射天线的馈线构成严重威胁;2006年后,金盛装饰城继续进行违章建筑,在天线场地东南侧倾倒建筑垃圾达1米多高,1万多平方米,堆放的建筑垃圾距天线调配室不到50米,使场地内67%的地网受到破坏。令人担忧的是,中波天线塔为桅杆拉线塔,塔高151米,仅靠三方共15条拉线的拉力来稳固,其中最远的拉线着地点距天线塔140米。

  进入2007年以来,金盛装饰城的相关搭建逐步向天线脚下逼近,一旦有一条拉线受到影响拉力失控或断开,数十吨的塔体将失去平衡而倒塌,有可能造成停播及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

  省广电总台广播传媒中心副总裁李顺扬也认为,“以往是影响播出效果,现在已威胁到发射安全。”

  解纷刻不容缓

  省广电总台的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丁韶华律师告诉记者,根据2007年2月27日由江苏省公证处公证的场强测量数据与江苏人民广播电台历史实测记录中的2001年1月3日数据对比可知:6年来,分布江苏全省的各测试点所测得中波702千赫场强平均下降3分贝,江苏省级广播覆盖面呈现大幅度下降。江苏广电总台虽投入大量财力更新设备,也无法缓和发射环境进一步恶化带来的影响。

  丁律师认为,金盛装饰城自1997年以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相关法规,更与《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法律条文相抵触。

  李顺扬表示,最近两年是我国重大宣传安全播出年,保障党的“十七大”的宣传报道、保障奥运会的转播报道是新闻媒体的重大任务。保护好广播电视的有关设施,事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大局,为了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省广电总台一直通过种种途径,借助行政力量,寻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保护发射场地也作了积极保护的批示。省广电总台一直向金盛装饰城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但其不为所动。省广电总台在种种努力无效的情况下,决定以法律途径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截至发稿时,记者从省高院民一庭主审此案的法官处了解到,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尚未提交。关于此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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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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